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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肖业豪与戴丙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业豪,戴丙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259号原告肖业豪。委托代理人杨斌,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海珠,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丙玉。委托代理人倪志涵,江苏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业豪与被告戴丙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及经营损失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肖业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肖业豪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业豪撤回起诉。��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肖业豪负担。审判员  陈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