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一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徐淑云与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云,张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01088号原告:徐淑云,女,1952年7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张金伟(曾用名张静),女,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云诉被告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任亚妮人民陪审员 张景平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