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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一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徐淑云与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云,张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01088号原告:徐淑云,女,1952年7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张金伟(曾用名张静),女,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云诉被告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任亚妮人民陪审员  张景平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