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全洪与被告杨雪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全洪,杨雪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71号原告胡全洪,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雪峰,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全洪与被告杨雪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全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全洪撤回对被告杨雪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全洪负担。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端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