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建昌与张小锋、陈艳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昌,张小锋,陈艳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王建昌,农民。被告张小锋,又名张小峰,农民。被告陈艳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昌与被告张小锋、陈艳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告陈艳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X支行24×××25帐户中的存款39000元至安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的帐号04×××49。二、解除对被告陈艳会银行帐号24×××25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