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何依冬与周明兵、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依冬,周明兵,郑明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39号原告何依冬,男,生于1971年11月1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周明兵,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9日,住达川区。被告郑明万,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3日,住达州市通川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伦云,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依冬诉被告周明兵、郑明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依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0.00元,减半收取5340.00元,由原告何依冬承担。审 判 长 魏文锋审 判 员 罗小旋人民陪审员 潘传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