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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易晓华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晓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新行初字第80号原告易晓华,女,汉族,1977年7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闻科,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费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喻雷,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俞廷,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易晓华诉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晓华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原告易晓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晓华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晓华承担。审 判 长  范 聪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人民陪审员  常璟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