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唐丽梅与岑祖楷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丽梅,岑祖楷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17号原告:唐丽梅,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莲塘镇。被告:岑祖楷,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丽梅与被告岑祖楷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丽梅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丽梅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唐丽梅自行处分其权利,本院尊重原告唐丽梅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丽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丽梅负担。审判长 蒙婉珊审判员 罗延平人民��审员何朝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晓桥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