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梁福俊诉被告计丙刚、计艳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福俊,计丙刚,计艳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梁福俊,男。被告计丙刚,男。被告计艳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福俊诉被告计丙刚、计艳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梁福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福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福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梁福俊负担。助理审判员 丁亚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左雅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