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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梁福俊诉被告计丙刚、计艳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福俊,计丙刚,计艳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梁福俊,男。被告计丙刚,男。被告计艳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福俊诉被告计丙刚、计艳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梁福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福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福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梁福俊负担。助理审判员  丁亚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左雅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