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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龙程某某,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程建龙程某某,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红旗东路9号。委托代理人张诚启,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峰,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古镇二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龙程某某诉被告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建龙程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建龙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龙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程建龙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俊杰审 判 员  李谋芝人民陪审员  刘学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