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河运与满永森建设工程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河运,满永森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民初字第902号原告李河运,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秦捷美,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满永森,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河运与被告满永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河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培盛审判员 李德强审判员 国树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赵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