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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立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广杰与沈阳大君瓷业有限公司朱大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广杰,沈阳大君瓷业有限公司,朱大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立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李广杰,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申请人沈阳大君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库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德贤,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朱大为,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第三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曹立兴。系该行行长。申请人李广杰与被申请人沈阳大君瓷业有限公司朱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4890万元股权或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980万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广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一百��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李广杰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苏 青审判员 王向东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