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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秋侠与杨小三、芜湖市恒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侠,杨小三,芜湖市恒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580号原告:张秋侠,女,汉族,1957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杨小三,男,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芜湖市恒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侠诉被告杨小三、芜湖市恒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秋侠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秋侠负担。审判员 余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来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