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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董银龙与田敏、王小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田某,王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92号原告董某,被告田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田某、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处理,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荣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