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董银龙与田敏、王小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田某,王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92号原告董某,被告田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田某、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处理,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荣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