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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明博与李环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民初字第119号原告王明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宝镇,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环珠,女,汉族。原告王明博与被告李环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詹雪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博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宝镇、被告李环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明博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于2007年9月9日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0月27日生育一子王经平,现就读于集美区灌口中心幼儿园。一直以来,儿子的生活起居基本由原告父母照料,孩子上幼儿园的接送任务也由原告父母负担。原、被告双方由于价值观念及生活习惯不同,教育子女的态度、方法相左,加之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各异,常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因此夫妻矛盾日深,双方感情逐渐淡漠,此后双方徒有夫妻之名,却无夫妻之实,2014年7月起,原被告分别在外租房居住。自从原被告分居后,双方就离婚事宜进行多次协商,然均因被告提出种种使原告无法承受的条件而未果。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原告认为,与其维系此一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不如尽快结束,以利双方之权益,孩子之健康成长。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经平由原告抚养,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闽DDQ7**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闽D245**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法分割(两部车辆现价值约200000元);4.原、被告各自持有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各自名义对外所负债务由各自承担;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环珠辩称:因为孩子还小,而且双方有7、8年的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对方有第三者出现才会使原被告之间婚姻出现问题,其希望能挽回婚姻。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王明博与被告李环珠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27日生育婚生子王经平。2014年7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相互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告王明博与被告李环珠结婚至今已近八载,并生育一子王经平。现王明博以双方价值观念及生活习惯不同,教育子女的态度、方法相左,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李环珠明确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因价值观念、生活习惯、教育子女等方面出现分歧争执时,应共同面对,诚恳交换意见,在磨合中增进夫妻感情,分居并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弥合。且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不长,如果原被告双方愿意以家庭为重,还是可以弥合裂痕,回归家庭共同生活的。原告以此为由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不足,予以驳回。夫妻双方应以家庭为重,且婚生子王经平年幼,需要父母双方完满的爱,夫妻双方更应以婚生子的健康成长为重,加强沟通、宽容和理性地处理夫妻感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明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王明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詹雪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育珍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