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聊东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晓玲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臣,李晓玲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6)聊东刑初字第253号自诉人王英臣,工人。委托代理人蒋立阔,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晓玲,无业,现下落不明。自诉人王英臣指控被告人鲍建明、李晓玲犯重婚罪于200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王英臣于2007年1月9日以与被告人鲍建明达成离婚协议,鲍建明对自诉人已经做出补偿为由撤回了对被告人鲍建明的指控。因被告人李晓玲下落不明,本院于2007年1月9日依法裁定中止了本案的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英臣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人李晓玲始终下落不明,继续诉讼无实际意义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人李晓玲犯重婚罪指控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王英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王英臣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蒋国强审判员 李桂忠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国秋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