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永杰与赵文雨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杰,赵文雨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杰,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雨,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琪,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莹,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刘永杰因与被上诉人赵文雨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15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刘永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刘永杰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永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靖审 判 员 钱丽红代理审判员 韩耀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