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3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志明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335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职务:。委托代理人:徐倩。委托代理人:李琪。被执行人:许志明,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志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透支款本金129250.55元及利息、滞纳金、案件受理费323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3358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梁志斌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