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法执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小毛与潘桂长、肖芝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毛,潘桂长,肖芝兰,潘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347-1号申请执行人刘小毛,居民。被执行人潘桂长。被执行人肖芝兰,系潘桂长妻子。被执行人潘首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潘桂长、潘首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冷法执字第3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应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