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民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强与徐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徐小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01010号原告张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梅,居民。被告徐小伟,居民。原告张强与被告徐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强的委托代理人李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小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强诉称,2014年8月22日,被告经中介介绍到原告家渔船务工,原告预先支付给被告劳务费现金10000元,被告拿走预付劳务款后,未按约定到原告船上务工,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预支的劳务费,被告编造理由拒不退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现金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小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被告徐小伟经介绍到原告张强家渔船上提供劳务,约定每月劳务费10000元,被告徐小伟要求预先支付劳务费10000元,并立下借条一份交原告持有,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原告张强预先支付劳务费10000元后,被告徐小伟只在原告处提供劳务12天,后拒不提供劳务。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结算,被告拒不结算,亦不退还多余劳务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现金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小伟为原告张强提供劳务预先支付劳务费10000元,被告徐小伟只提供劳务12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约定每月劳务费10000元,被告张小伟提供12天劳务,故原告应支付劳务费4000元,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现金6000元。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对原告张强要求被告徐小伟给付现金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徐小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小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强支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0元,由被告徐小伟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仲丽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时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