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埔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定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定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埔县。法定代表人吴昔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正操,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刘定先,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大埔县。关于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埔农商行)与刘定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埔法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刘定先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大埔农商行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9735元及利息(自1995年12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定先负担。申请执行人大埔农商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广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网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大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埔县房产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刘定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表示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定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梅埔法执字第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饶始隆审判员 黄坤伟审判员 房茂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