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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发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发云,铜陵市龙瑞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155-3号申请人:刘发云,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市龙瑞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山,机构代码:57574453-7。刘发云与铜陵市龙瑞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00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铜陵市龙瑞物资有限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查封铜陵市龙瑞物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