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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帅与被上诉人沈阳华强电子世界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莫森泰姆健身(沈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帅,沈阳华强电子世界有限公司,莫森泰姆健身(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帅,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莫森泰姆健身俱乐部三好街站职工,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华强电子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0号5层2室。负责人:赵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述生,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莫森泰姆健身(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26号甲4-19-12。法定代表人:姜鹏。上诉人马帅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华强电子世界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莫森泰姆健身(沈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民二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帅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385元,减半收取10,193元,由上诉人马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妍代理审判员  韩彩霞代理审判员  李大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路柠檑本案裁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