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林栋德与李文生、兰琼英、罗耀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栋德,李文生,兰琼英,罗耀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林栋德,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李文生,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兰琼英,女,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罗耀昌,男,198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武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生、兰琼英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的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65元、财产保全费329元、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罗耀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耀昌所有的位于武平县房屋。二、查封期限三年。以上查封以(2014)武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限。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