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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涂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079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又名:涂立,曾用名:涂力,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月2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转逮捕,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耀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涂某以涂立的身份证登记入住广水市广水办事处解放路金帝宾馆705房间,后于当晚20时许电话联系芦某前来共同出资300元,由涂某前去购买冰毒和麻古。涂某购买毒品回到房间后又电话邀约蔡某、李某二人来到金帝宾馆705房间,容留芦某、蔡某、李某等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共同在房间内吸食毒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涂某的身份信息、关于涂某和涂力、涂立系同一人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开房记录、吸毒人员详细信息;2、证人蔡某、李某、芦某的证言;3、被告人涂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照片。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涂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书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