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建新与李学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新,李学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李建新(又名李剑),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被告李学志,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新与被告李学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新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李建新负担。审 判 员  陶华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芳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