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法执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范恩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恩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静法执字第1934号申请执行人:范恩波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范恩波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做出的(2013)静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恩波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静法执字第19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润发审判员 王 治审判员 徐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