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金智、王兆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智,王兆荣,王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兆荣,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晓明,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齐商初字第10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兆荣拥有鲁N×××××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兆荣拥有鲁N×××××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