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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吉琼诉被告郭吉全、袁跃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吉琼,郭吉全,袁跃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83-2号原告:郭吉琼,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是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吉全,男,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袁跃蓉,女,成年,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吉琼诉被告郭吉全、袁跃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吉全、袁跃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吉全、袁跃蓉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吉琼撤回对被告郭吉全、袁跃蓉的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9元、财产保全费3349元,合共80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玉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恩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