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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振刚与黑龙江晨报社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晨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王振刚,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道里区工厂街**号。被执行人黑龙江晨报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康顺街*号。法定代表人周宇新,职务社长。申请执行人王振刚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晨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劳人仲字(2014)第58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振刚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晨报社给付人民币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务,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劳人仲字(2014)第585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