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胡仿雷与祁德龙、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仿雷,祁德龙,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胡仿雷,居民。委托代理人雷磊,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德龙,居民。被告孙波,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胡仿雷与被告祁德龙、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仿雷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仿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仿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仿雷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