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7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君佐与刘焕平、赵瑞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770-1号申请执行人王君佐。被执行人刘焕平。被执行人赵瑞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君佐与被执行人刘焕平、赵瑞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诸朱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执行员 徐江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