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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吴鹏,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