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吴鹏,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