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郑秋红与XX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秋红,XX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郑秋红,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上海铁路局蚌埠火车站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XX军,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上海铁路局蚌埠火车站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郑秋红与被执行人XX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军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永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凯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