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杨国江与马学忠、马秀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江,马学忠,马秀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902号原告杨国江,男,回族,1973年5月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杨龙,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学忠,男,回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秀萍,女,回族,1967年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学忠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江与被告马学忠、马秀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江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国江负担。审 判 长 马 琳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人民陪审员 赵爱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