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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钢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莱芜市超越经贸有限公司、张成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钢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七号。负责人:王方政,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莱芜市超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钢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成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成合。被执行人:刘学凤。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莱芜市超越经贸有限公司、张成合、刘学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钢执字第4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莱芜市超越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钢材一宗。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该批钢材进行评估、拍卖和变卖,均无人竞买。2015年3月23日,本院向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下发通知,要求该单位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到本院接收该批钢材,逾期本案按终结程序处理。申请人平安银行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未到本院接收该批钢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生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