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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国华、陈刚与陈刚、李锦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华,陈刚,李锦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000号原告:吴国华。委托代理人:吴汝伟。委托代理人:余进。被告:陈刚。被告:李锦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华诉被告陈刚、李锦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国华负担。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