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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宁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560号原告宁某,农民。被告牛某,农民。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士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