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宁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560号原告宁某,农民。被告牛某,农民。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士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