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与美吉斯制药(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美吉斯制药(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931号原告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友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添华,公司职员。被告美吉斯制药(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小毛,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才秀,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吉斯制药(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4元,减半收取2232元,由原告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松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卢 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