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马某某,女,1979年2月18日生,回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周某,男,1983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陶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源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