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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108号原告黄某,女,身份证号码×××1826,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梁某,男,身份证号码×××0676,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庭外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王 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鸿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