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全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杨宗发、杨某甲、杨某乙与高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发,杨某甲,杨某乙,高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天全民初字第356号原告杨宗发,男,汉族,生于1949年8月12日,身住四川省天全县。原告杨某甲,女,汉族,生于1997年8月26日,住四川省天全县。原告杨某乙,男,汉族,生于2003年6月27日,住四川省天全县。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法定代理人杨宗发,系二人祖父,汉族,生于1949年8月12日,住四川省天全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龚文韬,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光平,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6日,住四川省天全县。原告杨宗发、杨某甲、杨某乙与被告高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3月9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丽敏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宗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龚文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光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宗发、杨某甲、杨某乙诉称:原告杨宗发之子王素强(曾用名XX)为被告高光平运送水泥,经结算被告应付王素强水泥款及运费49516元。2014年1月3日,高光平向王素强出具一张“欠到XX运费、水泥款共计49516元”的欠条。同年3月12日,王素强被其前妻杀害,死者王素强父亲杨宗发在整理遗物时发现高光平欠王素强水泥款的事实。现三原告作为王素强的法定继承人对该债权享有权利,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水泥款、运费共计4951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三原告户籍登记信息、监护证明、被告高光平户籍证明、判决书、欠条。被告高光平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案外人王素强(曾用名:XX)系原告杨宗发之子,系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之父。2013年5月至6月,王素强为被告高光平供应并运送水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王素强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欠到XX运费、水泥款共计49516元2014年1月3日高光平”。2014年3月12日,王素强被其前妻黎琴杀害。三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上述欠款,被告一直未付。三原告遂于2015年3月9日起诉来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另查明:除三原告外,王素强无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三原告户籍登记信息、监护证明、被告高光平户籍证明、判决书、欠条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素强向被告高光平供应并运送水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王素强为被告供应并运送水泥后,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水泥款及运费。现王素强已死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欠款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王素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杨宗发、女儿杨某甲、儿子杨某乙,该遗产应由三人继承。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水泥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和提供证据,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高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宗发、杨某甲、杨某乙水泥款及运费共计人民币495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10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9元,由被告高光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丽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宝淋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