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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崔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190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捕前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5年1月8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佘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至案发,在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焦楼行政村王牌坊村西北地,被告人崔某分三次偷卖王牌坊村村民焦广荣、庞海涛种在地边的白杨树共计5棵,被盗树木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830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4年10月18日下午,在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焦楼行政村王牌坊村西北地,被告人崔某将本市谯城区芦庙镇焦楼行政村王牌坊村民焦广荣种在一个手机信号塔西南地边的一棵白杨树偷卖给他人。(2)、2014年10月的一天上午,在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焦楼行政村王牌坊村西北地,被告人崔某将本市谯城区芦庙镇焦楼行政村王牌坊村民庞海涛种在一条土路西侧地边的二棵白杨树偷卖给他人。(3)、2014年11月10日13时左右,在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焦楼行政村王牌坊村西北地,被告人崔某将本市谯城区芦庙镇焦楼行政村王牌坊村民庞海涛种在一条土路西侧地边的二棵白杨树偷卖给他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承尧审 判 员  薛跃文人民陪审员  宋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子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