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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许海峰与深圳市吉安全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峰,深圳市吉安全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518号原告许海峰。被告深圳市吉安全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传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张端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峰诉被告深圳市吉安全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勇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