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青芹申请执行李拥军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芹,李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32号申请人李青芹,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拥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青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拥军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拥军名下财产12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