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覃觉鲜与李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249号原告覃某,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委托代理人赵彦斌,广东万士达律师事���所律师。被告李某甲,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原告覃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思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彦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某诉称,2003年7月1日,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贵港市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X月X日生育李某丙、于2012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表现出大男子主义,原告孕育第二个儿子时,被告有第三者,且小儿子出生至今,被告均夜不归宿,也未负担家庭开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但被告均无理拒绝。据此,原告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李某丙由原告携带抚养满18周岁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李某乙由被告携带���养满18周岁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登记于原告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某处房屋归原告,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两台货车归被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庭后提交意见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并没有第三者,也没有殴打过原告,被告在通话记录中称的犯错,仅指被告跟以前的女朋友见面一次,并没有睡在一张床,也不存在暧昧关系,不同意离婚,若离婚,两婚生儿子应由被告抚养,双方间财产应平分,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流动人员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结婚证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证据三、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2份,证明原、被告生育婚生儿子李某丙、李��乙;证据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借款抵押合同各1份,证明原、被告婚后购买位于广州市某处房产一间;证据五、通话录音光盘及整理资料各1份,短信4则,照片4张,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第三者,对原告有辱骂、家暴的行为。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也未就原告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经过庭审举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证:1.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来源及形式合法,本院一并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原告并未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仅对原、被告双方生育两名婚生子女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其他内容不予采信;3.原告提交的证据四,原告并未提交部分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此不予采信;4.原告提交的证据五中的通话记录,被告在书面意见中予以确认,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短信可与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此予以采信,照片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贵港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分别生育儿子李某丁、李某乙。婚后感情良好,但其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从建立恋爱关系至登记结婚,经历一年左右时间了解,且婚后较好,婚后生育两名儿子,但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破裂,且被告存在第三者,对原告有殴打行为,被告均对此不予确认,原告在诉讼中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原告请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增加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信任,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夫妻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覃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 思 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阳佩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