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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35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勇,无职业。200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2011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第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勇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刘勇在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水墨雅苑工地一集体宿舍内,以冒充工人的亲戚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的信任,进入宿舍后,趁室内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王某价值人民币400元的联想G470E笔记本电脑1台及人民币600元,被害人李某价值人民币2847元的宏基V5-471G-53334G50MABB笔记本电脑1台。被告人刘勇在逃离现场途中被失主抓获。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并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王某、李某的陈述,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照片,价格鉴证意见书及被告人刘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3847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勇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伊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