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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徐运强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徐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志刚,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委托代理人杨结玲,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被申请执行人徐运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对被执行人徐运强执行罚款人民币30000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移交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被申请执行人徐运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签收人为彭勇,但没有证据证明彭勇被徐运强授权委托签收该决定书,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被申请执行人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不能确定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1228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简建玲审判员  黎开颖审判员  陈锦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凯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