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何拥军与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永武、卢松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拥军,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刘永武,卢松梅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66号原告何拥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小云,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刚,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住所地:钟祥市旧口镇陈垸村。法定代表人刘永武。被告刘永武。被告卢松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拥军诉被告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永武、卢松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拥军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何拥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00元减半收取23200元,由原告何拥军负担。审 判 长 史雄斌审 判 员 陈立忠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