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忠利与被告张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忠利,张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 告 高 忠 利 与 被 告 张 红 星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高忠利被告张红星原告高忠利与被告张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忠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8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中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