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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民二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78号民间借贷肖宇-张彬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宇,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二初字第00078号原告肖宇,男,汉族,个体,现住址汪清县。被告张彬,男,汉族,现住址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宇与被告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宇撤回对被告张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0元,减半收取151.00元,由原告肖宇负担。审判员  张万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威 搜索“”